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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动态丨高级合伙人王志刚律师受辽宁省沈抚示范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邀请开展“新《公司法》的变化与影响”法治讲座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已正式生效实施,辽宁省沈抚示范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秉承着“以讲赋能,以学蓄能”的宗旨,特邀请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刚律师,为开投集团做“新《公司法》的变化及影响”专题讲座。开投集团12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专题讲座,主要围绕“新《公司法》的立法背景、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对董监高合规履职的新要求”等四方面展开。王志刚律师从新《公司法》修订的实践基础和修订意图为切入点,细细阐述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逻辑。针对新《公司法》的立法亮点做出了明确阐释,如:1.关于出资期限,相比于现行《公司法》无期限认缴制,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对于此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亦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新增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2.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条规定夯实了股东出资责任,堵住了那些认缴不出资而以转让股权规避责任的路径;3.对于未按期出资及瑕疵出资情形,新《公司法》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吸纳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4.关于董事督促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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